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68********,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镇**村**排**号。因扰乱公共秩序,2011年1月1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董文杰、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案件第一次退回原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原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将案件第二次退回原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原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在原阳县**镇**村东边**家坟地里,被告人孙某某的丈夫郭某某因浇地与本村村民郭某甲发生争执,郭某某将郭某甲打伤。郭某甲随即回家并联系其子郭某乙、其侄郭某丙到郭某某家,再次引起双方打架。被告人孙某某的丈夫郭某某持自制带尖铁器将郭某丙捅伤致死,郭某乙手持一把铁锨伙同郭某甲将被告人孙某某长子郭某戊左胳膊等处打致轻伤,郭某乙还用铁锨将被告人孙某某次子郭某丁的右腿等处打致轻伤。2010年6月,郭某乙、郭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并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的丈夫郭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郭某某上诉,维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郭某某、郭某戊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2年12月1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二人申诉。在此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因对法院判处郭某某无期徒刑不服,2011年1月17日身披孝布到河南省人民大会堂上访被原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7月6日身披状衣带着其女儿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上访被原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3月21日,原阳县太平镇人民政府迫于信访压力和维稳,救助被告人孙某某家资金三万元,被告人孙某某保证对其丈夫郭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事不再上访,停访息诉。但被告人孙某某在得到救助资金后并未停访息诉,仍以对郭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服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到北京**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2015年6月15日、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7月到北京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上访。从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多次以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为要挟,先后向原阳县太平镇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张某某、刘某某索要财物,张某某、刘某某被迫同意被告人孙某某的无理要求,五次共付给被告人孙某某22000元。
2019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原阳县新汽车站准备坐车去北京上访时,被原阳县公安局太平镇派出所民警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收到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重访登记单、保证书、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发放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拍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其丈夫郭某某被判刑后,反映问题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去非正常信访,对负责接访维稳的政府工作人员,以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为要挟,多次强拿硬要索取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巧丽
2020 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补充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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