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36岁,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村260号,现居地莱西市**街道**村**号;2006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3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得假释;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3日凌晨1、2点钟,被告人孙某某在莱西市水集办事处威海**路上随意寻找借口,采取拳打脚踢、用烟头烫等手段,对周某涛实施殴打,致周某涛双侧肋骨三根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右眼挫伤、双上肢皮肤多处深二度烫伤遗留疤痕。经法医鉴定,周某涛之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2.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对象为心智发育不完善、性格软弱的弱势人员,可以从重,未达成赔偿协议,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良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莱西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监视居住决定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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