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又名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1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其妻子古某某吃烧烤喝酒后,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麻园路下段中国银行门口等车。期间,被害人路某甲和杨某某、路某乙等人路过此处,因路某甲看孙某某夫妇,孙某某便辱骂路某甲,并冲上去殴打路某甲,孙某某边追边用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刺路某甲的左手一下,路某甲用砖头砸孙某某头部,古某某上前劝阻,也被路某甲用砖头砸头部,孙某某见妻子被砸倒在地,又用刀刺路某甲的左腿。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制止孙某某,在制止过程中,孙某某反抗,辅警聂某某在抢孙某某手中的水果刀时被划伤右手虎口,古某某见警察要将孙某某带走,便上前抓扯民警,将民警用于执法的执法记录仪扯掉在地上。
案发后,孙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路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路某甲出具谅解书对孙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疾病证明书、人员基本信息表、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古某某、路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孙某某家属代为对被害人进行民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罗俊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方式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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