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号411023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河南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值班律师王占锋,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1日夜,被害人饶某某骑着电动车走到河街乡前代庄桥东边的路上的时候,被告人孙某某骑着电动车尾随,并且把饶某某给撞倒在地后,被告人孙某某骑电动车逃离现场;
2、2020年06月11日夜,被害人王某甲骑着电动车走到河街乡北付庄北面的路上的时候,被告人孙某某调转车头尾随王某某;
3、202年06月15日夜,被害人郭某某骑电动车在河街乡前代庄北地的土地庙附近被被告人孙某某尾随,并被被告人孙某某骑电车撞倒在地,后又被被告人孙某某打了一拳,之后被告人孙某某逃离现场;
4、2020年07月04日夜,被害人王某乙、代某某两个人在下班之后走到付庄小学北边的一条路上的时候,被被告人孙某某骑着电动车尾随,并追赶俩人;
5、2020年07月15日夜,被害人尤某某下班骑着电动车走到北付庄老小学后边,被被告人孙某某大喊一声之后,受到惊吓,骑着电动车回家的路上,又被被告人孙某某尾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追逐、拦截或殴打夜间上班妇女,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彦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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