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3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67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蒲成县**镇**村**组村民,务工。2015年6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到案件材料,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28日晚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已判决)、王某某、谢某某、沈某某等人在平路庙二甲醚项目部内与平路村七组村民骆某某发生口角,后骆某某之弟骆某甲给孙某某打电话质问该孙,该孙遂纠集杨某某、王某甲、范某某、张某某等十余人驾车到孙镇平路村七组赵骆来平寻事,29日凌晨1时许在平路村七组的村道内发生厮打,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AU****长安悦翔轿车逃离时,在行驶到平路村七组村道西头时,将正沿村道左侧向西奔跑的骆来平撞倒并从其身上碾压过去,随后逃离现场,骆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已决犯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骆某甲、杜某某、苏某某、骆某乙等人的证言;
4、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辨认笔录;
7、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目无国法,竟为锁事,持械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惩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6年2月23日
附:1、案卷四册;
2、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