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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4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号住珠海市斗门区**镇**花园**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2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7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斗门区白蕉镇金山市场**棋牌室内看被害人张某某打麻将时,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麻将馆老板娘吕某某将孙某某赶出麻将馆。几分钟后,孙某某手持一个胶锤走进麻将馆锤向张某某,张某某立即与孙某某争抢锤子,老板娘吕某某上前劝架并将两人拉开,后张某某走出麻将馆。随后,孙某某手持菜刀从麻将馆冲出来追砍张某某,无法追上张某某后放弃。

2020年7月22日,珠海市斗门区白蕉派出所民警到本市斗门区乾务镇七星村传唤被告人孙某某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洁萍

检察官助理:孙萌

2020年10月23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二张,补充材料十张。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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