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孙某甲(别名孙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被告人孙某甲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醉酒后来到淮北市杜集区**镇**医院对面**饭店门前,无故用拳头殴打饭店老板程某某面部,致其+12牙齿根折,1+Ⅱ牙齿振荡。2020年3月26日,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抓获经过说明、体表原始伤情鉴定表及照片、户籍信息证明、党籍证明、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朱某甲、陈某某、朱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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