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0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0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捕,于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01日0时30分许,在孟津县**镇**广场**KTV,郭某某酒后到王某甲等人包间内的厕所小便,遭到王某甲等人殴打,后王某甲等人追至大厅继续对郭某某实施殴打。郭某某朋友王某乙、孙某某到场后,伙同郭某某与王某甲、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发生互打,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2018年06月28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已达成谅解协议,并赔偿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一张;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共场所无故欧打人,并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赔偿到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