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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96 年**月** 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 1504221996******** ,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嘎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东侧******店内,职业:无,工作单位:无。2019年6 月份,因寻衅滋事被西安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 2020年0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 时许,在林东镇******东侧****店门前,被告人孙某某酒后用铁管将张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铃木牌雨燕汽车前挡风玻璃、副驾驶挡风玻璃及车门砸坏,被告人孙某某又拿铁管将李某某的本田雅阁汽车后备厢砸坏、右后门划坏,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发现被告人孙某某系醉酒状态后及时联系、告知其家属接回,民警离开后,被告人孙某某又用扳手将张某某的铃木牌雨燕汽车剩余车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全部砸坏,并用脚踹车身,造成铃木牌雨燕汽车前后挡风玻璃、四个车窗玻璃、四个车门、两个后尾灯、后备厢、车顶不同程度损坏,次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2020年5月13日,经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上述两辆汽车被损毁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3300. 00 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在拘役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德力根

检察官助理:王莹颖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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