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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3********,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镇**里**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7日被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承建和经营南孙庄骨灰堂过程中与天津市东华林公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林公墓公司)因经营问题产生纠纷。2016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借故生非,雇佣挖掘机将东华林公墓公司门卫室损毁,造成门卫室房屋及屋内的空调、电动门、室外监控系统等物品损坏。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损坏的空调、电动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6634元。

2017年3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借故生非,雇佣人员以其经营的骨灰堂需要绿化为由,将东华林公墓公司修建的位于东华林墓地门口的柏油马路路面无故损毁16平方米,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路面价值人民币2640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东某某**镇**里**号楼**号其家中经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盛 斌
检 察 员: 贾玉欣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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