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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1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9********,汉族,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区**队**号房。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步行至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奕欧来P2停车场内,为泄私愤,随手用塑胶反光圆锥将被害人安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瞿某某、周某某、顾某某、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沪******荣威牌CSA6454NDPHEV1小型汽车、沪******梅赛德斯-奔驰牌BJ7154KE6小型汽车、沪******荣威牌CSA7155TDPHEV小型汽车、沪******别克牌SGM7207EBA1小型汽车、沪******宝马牌BMW7200HL(BMW320Li)小型汽车、沪******凌派牌HG7180GAM5小型汽车、沪******博斯特B5牌小型汽车砸坏。经鉴定,上述车辆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30,982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安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瞿某某、周某某、顾某某、徐某某的陈述、证人黎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孙某某持反光圆锥在奕欧来停车场内将多辆汽车砸坏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光盘片证实,相关监控视频记录到被告人孙某某的部分作案经过。

3.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拍摄的照片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对被砸车辆、作案地点及作案工具分别进行了辨认。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20年5月22日22时至23时,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旅游度假区P2停车场进行了现场勘验,提取到反光布料1块、反光锥1个并拍摄了相关照片。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损车辆的价值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情况。

7.相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孙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弋炜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随案移送相关作案工具。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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