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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3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武陟县城**路**巷**排**号(户籍住址河南武陟县**路**号**城**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2016年9月4日矫正期满,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6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2日),因本案系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9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时间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两次退回伊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伊川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6年期间,为经营位于武陟县三阳乡**村的“**农场”,被害人成某某多次向秦某某(另案处理)借款近400万元,2016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孙某某、秦某某预谋后,带领多人来到“**农场”,孙某某恐吓成某某给其打了一张600万元的借条。2017年1月份,成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该农场由成燕军管理,成某某在监狱托人给黄五辈捎信,让其转告秦某某帮忙管理农场。秦某某以此为借口,2017年7月,安排被告人孙某某“**农场”交付地租排除村民干扰后,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捣毁“**农场”大门电动开关、断电、更换门岗、将“**农场”员工被褥、衣服等生活用品扔出屋外等手段,强行接管“**农场”。秦某某为减少后期投入,私自安排他人将农场大量女贞、国槐等绿化树木深夜拉走变卖,后因管理不善,导致农场大面积荒芜、部分财产被盗,直到后来“**农场”被法院查封,才被迫撤场。

2、2009年秋季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因秦某某(另案处理)向李某某讨要15万元借款未果,受秦某某指使,带领多名男子驱车赶至武陟县电业局门口,将李某某的原生意合伙人张某某驾驶的豫**东风本田CRV越野车强行抢走抵债,后李某某将钱款归还秦某某后才将车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郭江利、冯超等人证言;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且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耀勋 2020年5月29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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