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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5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0********,汉族,高中毕业,务农,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庄**号。因扰乱秩序,2016年3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卧龙区**乡**社区**组东北头附近搭架钢结构大棚。2015年4月17日,卧龙区武侯街道规划城建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孙某某拒绝签收,当场辱骂工作人员,并撕毁通知书。

2015年5月23日,卧龙区武侯街道规划城建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再次在**村**组下达违法建房公告,其中包括孙某某违法建筑钢结构大棚。2015年5月25日,卧龙区武侯街道规划城建执法中队工作人员会同市监察支队、区监察支队到姜沟村对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在强拆过程中,孙某某同周某某等人强冲警戒线,在现场辱骂工作人员、阻扰拆迁。

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以反应村组占地赔偿问题为由,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

2017年5月,在“一带一路”会议召开前夕,被告人孙某某同他人再次赴京非访,5月10日,孙某某被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回,为此姜沟社区支付接访费用共计20836元。

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扬言要去北京上访,并多次失联,迫于维稳压力,武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将孙某某等人带至湖北神农架进行异地稳控,为此花费7000余元。

2018年5月4日,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迫于信访维稳压力,为了使孙某某息诉停访,由分管信访工作人员垫付3万元给孙某某。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随意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多次上访、撕毁文书,利用追责造成影响来滋事,利用信访体制强拿硬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结合本案,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路露

刘美晨

2019年1110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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