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多次给其女友惠某某打电话,惠某某因醉酒一直未接听孙某某电话,随后,孙某某从青岛市区打车赶到黄岛区海尔大道大顺名车店院子内的一烧烤摊处,发现惠某某与丁某某搂抱在一起,因丁某某男性穿着打扮,孙某某误认为丁某某是男子,遂拳打脚踢丁某某和惠某某,并无故殴打现场劝架的人,致使丁某某腰部、肋部、头部等部位受伤,惠某某胳膊等部位受伤,其他人未受伤。在此过程中,孙某某随意摔打烧烤摊的酒杯、马扎等物品,致使客人未结账离开。经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6、现场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酒后情绪失控,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瑞军

检察官助理:邓红涛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