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3********,汉族,高中文化,固镇县**中学职工,住固镇县**镇**路**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月11日因无证驾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200元;2019年5月7日因无证驾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000元;因多次无证驾驶于2019年5月1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5月14日因无证驾驶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本院决定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9日、2020年2月24日至3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其经营的停车场内的“烂尾楼”被法院查封以影响环境为由开始对“烂尾楼”进行加盖搭建装修。2017年12月27日经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烂尾楼”价值196287元。2018年3月27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出拍卖公告,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该“烂尾楼”要被法院拍卖,仍将加盖搭建后的楼房租赁给孟某某、孙某某等人使用。2018年5月4日买受人王某某以386787元价格竞得该楼。2018年6月26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农业部安徽固镇****示范范场及实际占有人在2018年7月7日前迁出,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期满后孙某某未主动腾空迁出。期间固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停车场内未经批准建设钢结构房屋作出行政处罚,限三日内自行拆除,经催告后被告人孙某某亦未拆除。直到2019年3月15日经固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王某某。2019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将固镇县光彩大市场清理的两个集装箱及一辆货柜车摆放在该房屋门口,距离门口台阶约2米,直到2019年5月中旬才移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孟某某、陈波等的证言;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5.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二、危险驾驶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在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沿固镇县城关镇菁华路、大营路、工业路行驶至固镇县城关镇第四中学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抓获。2019年12月6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维维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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