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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4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8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将其浙CC****轿车停放在瑞安市**街道**村**桥路**巷**号出租房附近路上,在其轿车内容留梁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如玲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文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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