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灌云县**镇**小区**家属区**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灌云县**镇**小区**家属区**楼**室,多次容留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共同出资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灌云县**镇**小区**家属区**楼**室客厅,容留李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20年5月24日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与吸毒人员张某某、杨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约5分货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后在灌云县**镇**小区**家属区**楼**室客厅,容留张某某、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0年7月1日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灌云县**镇**小区**家属区**楼**室卧室,容留张某某、杨某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7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26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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