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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家住易门县**街道**街**组**屯**号,现住易门县**街道**巷**号**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3日被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9月5日被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9月19日被易门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1月6日被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29日被易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29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中易门县**小区**幢**室多次容留周某某、王某某、高某甲等人吸毒。2020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其租住的易门县**街道**巷**号**幢**室容留朱某某、高某乙吸食毒品。

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材料等;3.证人朱某某、周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秉贵

检察官助理:普雯莉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易门县**街道**巷**号**栋**室,联系电话:1500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6.涉案物品手机1部,随案移送法院,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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