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庄火车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9时许、2019年7月24日10时许、2019年7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分别在溆浦县老汽车站旁的春风房屋出租招待所401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三次。
2019年7月25日,溆浦县公安局双井派出所在办理孙某某吸毒案件中,被告人孙某某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被告人孙某某提供场所,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丽萍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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