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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西塞山区**路**号**室,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5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金山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故意伤害,于2012年11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毒毒品,于2016年5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同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9日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月至4月,被告人孙某某本市西塞山区**小区**栋**室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某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 年3 月16 日,孙某某在家中容留某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三人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约0.1克)。

2. 2019年3月28日,孙某某在家中容留某某某吸食毒品,两人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甲基苯丙胺2小袋(约0.2克)。

3. 2019年3月31日,孙某某在家中容留某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三人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甲基苯丙胺1小袋(约0.1克)。

4. 2019年4月3日,孙某某在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

5. 2019年4月6日,孙某某在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

6.2019年4月8日,孙某某在家中容留刘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三人共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甲基苯丙胺1小袋(约0.1克)。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向东

                           检察官助理 杨波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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