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镇**村**组**号,现住**镇**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16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4日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肖伟某某在其位于嘉鱼县**镇**栋**单元**室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在其位于嘉鱼县**镇**栋**单元**室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潘某某在其位于嘉鱼县**镇**栋**单元**室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在其位于嘉鱼县**镇**栋**单元**室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肖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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