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灌云县伊山镇福玉宾馆房间内容留范某某、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8年5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孙某某先后三次在灌云县伊山镇轩伟宾馆房间内容留范某某、李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77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