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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144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2019年11月因收容吸毒被东湖分局刑侦大队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因吸毒被西湖分局刑侦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社区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20年4、5、6月,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容留程某某在自己居住的新建区望城新区**路公租房**栋**室吸食毒品。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和程某某、王某某三个人在南昌市新建区**区**路公租房**栋**楼过道吸食毒品,后回到**栋**室内。2020年7月5日晚,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民警在新建区望城新区**路公租房**栋**室抓捕涉毒人员时,王某某不慎从楼上掉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7月6日10时许主动至新建公安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并引发了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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