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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社区**村**号的家中,先后多次容留陈某某、金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封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3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4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封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封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鉴定文书以及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

5.证人陈某某、封某乙等人及被告人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静 

检察官助理:商浩然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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