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号,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原**山庄)自建房。2020年3月11日因吸食毒品卡苦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罚款500元。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原**山庄)被告人孙某某自建房内将被告人孙某某以及张某某、李某甲、毛某某、陈某某等人抓获,当场从孙某某自建房的茶室内查获水烟筒五支以及毒品卡苦可疑物净重19.39克和毒品鸦片可疑物毛重38.74克。另从该自建房茶室内查获李某甲持有的毒品卡苦可疑物净重6.57克以及张某某从李某甲处拿来准备吸食的毒品卡苦可疑物净重0.86克。经鉴定,从被告人孙某某自建房的茶室内查获的净重为19.39克的毒品卡苦可疑物中均检出鸦片成分,但查获的毛重为38.74克的毒品鸦片可疑物中未检出鸦片成分,查获的李某甲持有的净重为6.57克的毒品卡苦可疑物中检出鸦片成分,查获的张某某准备吸食的毒品卡苦可疑物中检出鸦片成分。
另查明:
1、2020年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原**山庄)其自建房内,伙同李某乙吸食毒品卡苦一次。
2、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原**山庄)其自建房内,伙同张某某吸食毒品卡苦一次。
3、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原**山庄)其自建房内,伙同毛某某吸食毒品卡苦一次。
4、2020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临沧市临翔区**街道**路(原**山庄)其自建房内,伙同张某某、李某甲吸食毒品卡苦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户口证明等其他书证;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在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卡苦)鸦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政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抓获、询问、讯问、毒品称量、提取等视频光盘伍张,水烟筒五支,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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