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犯抢劫罪于1982年12月2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在其经营的位于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的棋牌室内,容留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侯某某吸食毒品。公安机关当场扣押用于吸毒的冰壶和冰壶嘴各一个、白色晶体一袋、红色片剂半片。经称重,扣押的白色晶体净重0.32克;红色片剂0.03克。经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冰壶内、冰壶嘴、白色晶体一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棕色药剂半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洛因、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冰壶嘴各一个;2.书证:户籍证明、称重记录、尿样毒品检测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周某某、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 辨认笔录、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禹
检察官助理:曹砾月
2020年3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