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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2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05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自己的红色长安小车(车牌号为湘******)搭载龚某某、孙某乙、刘某某等人到隆回县城购买了冰毒后,驾车返回隆回县羊古坳乡,途经隆回县**镇时,孙某甲容留龚某某、孙某乙、刘某某三人在其小车内吸食冰毒。

另查明: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自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孙某甲指认容留吸毒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某甲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孙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龚某某、孙某乙、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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