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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屯,捕前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南大街**甲**号**室其家中,容留丁某某(另案处理)、姚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樊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不动产权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丁某某、姚某某、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兴良

                                   检察官助理:赵梦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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