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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173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2********,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庐江县**镇**路**花园**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日至9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同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将该案退回庐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1日,该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庐江县**镇**路**花园**室无证经营宾馆,期间在该宾馆内容留、介绍杨某某、潘某某等失足妇女向吕某某、唐某某等人卖淫,并从卖淫款中抽头牟利。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查询说明等;2、证人杨某某、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侦查卷6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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