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Z6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住正某某**区第**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正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靳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靳某甲(另案处理)家中喝酒,因靳某甲与其弟弟靳某乙发生矛盾并报警,四名黑城子派出所民警到靳某甲家中处警,在询问事情经过时,靳某甲言行过激,一民警对靳某甲使用催泪喷射剂,醉酒的靳某甲被激怒,返回屋内手持菜刀向警察挥舞,并辱骂、吓唬民警,后民警冲入屋内欲制服靳志杰,孙某某明知民警执行公务仍予以阻拦,从后面拉扯、拖拽民警石某某,将该民警摔倒致左腿骨折。经锡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情况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石某某、白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390号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霞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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