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85********,汉族,本科文化,大连**集团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大连市西岗区**巷**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号**单元**。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高新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新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朋友王某某位于大连市高新园区浦项道小区的家中做客,因酒后情绪失控将王某某家中部分物品砸坏后离开,王某某随即报警。民警到达后在楼下B2层车库找到了被告人孙某某,随后民警苗某某口头要求被告人孙某某接受警方调查时,被告人拒不配合并用胳膊击打民警苗某某面部,民警随即将其控制住并扭送到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被告人孙某某对民警继续辱骂、挑衅并不听警告,踢踹特勤人员张吉东。
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闫某某、宋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
5.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 龙
助理检察员: 王海峰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1514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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