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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服装市场参与聚集要求减免房租活动。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民警申某某等人为维护秩序对人群进行劝离时,孙某某拒不配合,后在申某某、刘某某将其强制带离过程中,孙某某采取抓挠、口咬的方式抗拒执法,造成申某某右手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证人申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110接警证明、诊断证明书、悔过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2020年5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被取保候审;

1.​ 被告人具某某;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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