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56********,汉族,小学文化,电动车司机,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路由西向东行驶,经过资阳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联合交警大队在该路段设置的电动车联合整治点时,因害怕被罚款,将示意其停车的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刘某某撞倒后逃离现场。孙某某驾驶电动车逃逸至原益阳市印刷厂附近被现场执法交警抓获,同日移交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经鉴定,刘某某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示意图、照片、益阳市资阳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的文件资料、工作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夏某某、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健
检察官助理:欧阳柳柳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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