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庄某某**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庄某某公安局《庄某某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排,2020年7月6日14时至7月9日18时期间,由庄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魏某某带领文职李某某、张某某、万某某、马某某在庄浪**考点执勤,负责**考点周边路段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执勤中,民警魏某某安排文职李某某、张某某在****十字执勤,安排文职万某某、马某某在****(原***十字)执勤,并分别在**十字和**十字用锥桶一字排开设置了卡点,在道路中间摆放了“交通管制,禁止通行”警示牌,要求考试期间机动车不准在**门前路段通行,非机动车低速缓慢通行。
2020年7月9日15时31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L*****的红色二轮摩托车从**镇**路由北向南,向万某某执勤的**十字南侧路段驶来,万某某打手势让孙某某驾驶摩托车绕行,孙某某不听从交警指挥,继续行驶,从道路西侧驶向东侧,逆向冲入交通管制路段,向****十字方向驶去。万某某见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未戴头盔、不听交警指挥、强行冲卡,遂让一同执勤的马某某在对讲机上通知****十字执勤的李某某、张某某拦截孙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李某某、张某某接到拦截通知后,立即向道路右侧跑去,边喊边挥手让孙某某停车,孙某某见到交警拦截后,害怕交警查扣他的摩托车,遂未减慢车速继续向前行驶,摩托车经过李某某身边时,将李某某撞倒致伤,摩托车随之倒地,孙某某被摔伤。后李某某、孙某某被送到医院检查治疗。李某某在庄某某中医医院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用共计3342.49元,被医院诊断为:1.右髌骨骨折、2.右膝关节皮肤挫伤、3.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4.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5.关节积液,经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魏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0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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