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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1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住平度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3日被平度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白色别克轿车,在平度市青岛路与泉州路路口处遇到交警查酒驾。孙某某见状掉头逃窜,并冲撞上前拦截的交警执法人员徐某某、刘某某,致徐某某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徐某某斗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宁

检察官助理:马金凤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试行)》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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