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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东),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8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枣庄市**区人,现住兰陵县**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许,兰陵县交警大队民警着警服,开警车在兰陵县城五岔路口东天桥处设卡检查车辆,检查至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驾驶的鲁DA**号小型汽车时,辅警董某某手拿测酒驾的仪器让孙某某吹,欲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孙某某猛加油门欲逃走,导致董伟杰的右胳膊被车的左侧反光镜和车框撞伤,后孙某某将几个反光墩撞翻逃跑。经鉴定,董伟杰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赵某、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联系方式1596333****;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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