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9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为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7月1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8日经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甲在安吉县**镇**村**自然村**号自家门口,村干部因其将村建设工程的广告牌及配电盒毁坏而报警。民警龚某某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周某某、张某某在处警过程中孙某甲不予配合,并采用挥打锄头的方式对警务人员进行阻碍,其被控制后用又嘴咬警务人员。经鉴定,其中警务辅助人员周某某的伤势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病历、情况说明等;

2.证人董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伤情勘查记录;

6.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昕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贰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