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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9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街**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购物中心东门附近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民警张某甲右肘部、左手背等多处皮肤擦伤;民警张某乙双手多处皮肤挫裂伤。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记录、北京***医院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张某丙等二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峥
代理检察员:  李小波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张淑霞,联系电话18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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