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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35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虹口区瑞虹路***弄***号,住本市虹口区大连路***村***号***室。1983 年12月6日因扒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劳动教养二年;1985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8月2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6年2月22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因吸毒行为于同日被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9月23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7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因未满足其报销医药费的要求,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社区民警刘某某到场后要求其离开办公区域,被告人孙某某予以拒绝并与民警发生拉扯推搡,后挥拳击中民警胸部致其倒地。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刘某某因外伤致体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上址被增援民警控制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对妨害公务行为拒不供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医〔2019〕伤鉴字第H-342号)。

4、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2416号刑事判决书。

7、上海市监狱总医院出具的《病重通知书》、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出具的《虹口区看守所不予/暂不收押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蔚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 1590217****。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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