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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鸡西市**局工人,户籍所在地鸡东县**镇,住鸡西市**小区**号楼**单元** 2020年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2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18时许,孙某某酒后在鸡东县鸡东镇二百路口红绿灯处,让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执行执勤的交警驾驶警车送其回家,遭到拒绝后,孙某某多次摘掉自己的口罩,用手拍打执勤警车、用脚踹执勤警车,后孙某某被其母亲季某某推走。孙某某在鸡东县二百火车道口北侧20米处,又拦截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巡逻任务的鸡东县公安局特警警车,在东风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到达现场后,孙某某又将东风派出所警车拦截,被拦截的特警大队民警何某某现场对孙某某进行警告和阻拦,孙某某用手击打何剑锋面部,致何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何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孙某某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以袭击的方式,妨害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波

2020年2月25

附:

    1.被告人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64566****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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