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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富县**镇**街**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7月16日被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刑两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回到其租住的位于本市碑林区环城东路的车之友快捷酒店,因其在酒店大厅闹事,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长乐坊派出所民警郑某某、曾某某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规劝,被告人孙某某拒不配合,并对公安人员进行谩骂和攻击,将民警郑某某右眉骨处打伤,后支援民警赶到,再一次制止孙某某时,孙某某仍拒不配合,将民警曾某某的左额处打伤,并将郑某某的TITONO牌(梅花)手表毁坏(维修费用1400元)。经鉴定,民警郑某某、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6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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