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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酒后路过环城孙井村三组,见该村执行公务的**局工作人员付某某、****主任吴某某在此处,便让二人离开并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吴某某遂联系包片民警翟某某,孙某某因酒后犯困便在附近棺材店的棺材里躺下。翟某某接警后带辅警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到场处置,在向报警人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孙某某从棺材中爬出来,辱骂翟某某等人并用拳头击打翟某某胸部,翟某某在制止的过程中被孙某某推倒摔在渠沟内受伤。后三名辅警在制服孙某某的过程中,孙某某殴打并激烈反抗,致姜某某、李某甲受伤。经鉴定,翟某某、李某甲二人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5日和29日,孙某某家人分别代为赔偿翟某某、李某甲各一千元,并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翟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利梅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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