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松岗交警中队民警在宝安区松瑞路胜高酒店门口执勤时,发现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无证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经出示有效证件,民警将其截停并拿走其车钥匙,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检查。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躺在地上耍赖,经多次警告仍不配合执法,并咬伤巡防队员邓某某、吴某某。经鉴定,邓某某、吴某某手臂受伤,其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及现场笔录、被告人尿检报告单、执法仪拍摄视频截图、被告人行政处罚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涉案电动摩托车扣押于公安机关。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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