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75********,汉族,本市人,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村新**室,现住淮南市**区**室。 2013年9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5000元。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田家庵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6时16分许,国庆路派出所值班民警接110指令,前往本区金地国际城三期旁边的加油站处警,现场调查发现,处于醉酒状态的被告人孙某某在加油站内虐打宠物狗,并骚扰报警人。处警民警将孙某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在派出所值班室内,孙某某拒不配合调查,民警江某某等人将孙某某带至办案区进行醒酒,孙某某拒不服从民警命令,言语辱骂,出拳击打民警江某某面部,致使江某某面部肿胀。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淮南市接处警综合单、淮南市接处警综合单 淮南朝阳医院门诊病历、人民警察证、辅警工作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高某某、侯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酒后滋事,被带到国庆路派出所,在强制醒酒期间,辱骂、殴打民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明山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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