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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洛阳高新区**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3时许,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孙旗屯工作站值班民警张某某等人受110指令到报警地点洛阳高新区北航路绿洲花园南门口,处理有人酒后滋事的情况。民警张某某等人到场后,被告人孙某某拒不服从民警管理,经多次劝解、警告后,孙某某仍持续推搡、辱骂处警民警,并用右脚踹到张某某裆部,造成张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被害人诊断证明等;2、证人曹某某孙某某、申某某、任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  飞   

李记飞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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