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3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居住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本案,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7日22时许,龙河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辅警张某某,辅警卢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大拇指广场小区**室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以拉拽撕扯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执法,在此过程中孙某某抢夺处警人员手铐警械,并用其击打处警人员卢某某,卢明双上肢多处皮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文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出警情况说明;处警单;公安民警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调取证据清单;诊断证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抢夺警械殴打民警,阻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文芳
检察官助理:陈磊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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