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7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扬州市**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开发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址扬州市广陵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姚志远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姚志远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在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三盛国际广场地下停车场,因停车缴费问题与三盛国际广场保安发生肢体冲突,后三盛国际广场保安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于次日0时10分左右到达现场。被害人姚志远(系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民警)等人至现场处警的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现场执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姚志远的制服撕坏,手臂划伤。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姚志远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甲、殷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志远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东伟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 1595278****;
2.全部案件材料;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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