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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01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3时许,古邵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陈某某人出警至古邵镇**村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与王某某打架警情。在处警现场,被告人孙某某不听民警劝阻,将张某某的警裤撕坏;将其带离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将刘某某和张某某的警帽打掉,并试图抢夺警车方向盘;在被带至古邵派出所时,被告人孙某某仍旧拒不配合,用头撞上陈某某的头部,并威胁、辱骂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4人证言,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视听资料,物证警裤,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有前科犯罪。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琨

检察官助理:褚毅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86322****。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警裤1条。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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