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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东省高某某**镇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我院批准被高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报警称在**庙附近有人打架,其他情况拒不提供。高某某公安局田镇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未发现有人打架,经调查系孙某某醉酒后谎报警情,在民警现场处置过程当中,孙某某拉扯出警民警,民警再三对其进行警告,但孙某某不听劝阻,并用砍刀追砍出警人员,导致正常执法无法进行,影响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视听资料;证人阎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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