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305196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山东省淄博市人,现住淄博市临淄区**镇**村。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8日一次退回青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1时许,因大雨冲毁朱崖大桥,青州市公安局交警七中队民警张某某、聂某某等人在青州市庙子镇刘某某超市门前路段疏导交通,被告人孙某某驾车插队行驶,张某某等人要求其排队行驶时,其拒不配合并继续驾车顶着张某某前行,后并关闭车窗玻璃拒不服从指挥,多次警告无效后,张某某用对讲机将其车窗破开,在将胳膊深入车内打开车门时,被告人孙某某用力将其胳膊推出,致其右前臂被车窗玻璃擦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右前臂软组织擦伤,伤情构成轻微伤。

本案民事部分已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徐某某、聂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孙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青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俊

张玉菊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